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(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)
| 标题: |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(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) | 发文机关: | 海关总署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文字号: | 公告〔2018〕196号 | 来源: | 海关总署网站 |
| 主题分类: |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 | 公文种类: | 公告 |
| 成文日期: | 2018年12月13日 |
- 标 题: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(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)
- 发文机关: 海关总署
- 发文字号: 公告〔2018〕196号
- 来 源: 海关总署网站
- 主题分类: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
- 公文种类: 公告
- 成文日期: 2018年12月13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(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)
公告〔2018〕196号
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,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,选择“自报自缴”后,无需再录入“料件首次进口日期”,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8年12月13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(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)
公告〔2018〕196号
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,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,选择“自报自缴”后,无需再录入“料件首次进口日期”,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8年12月13日